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试行)(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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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校通字[2017]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管辖范围内的科研和教学实验室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学校、二级单位(院系、所、中心等)、实验室(课题组、科室等)、各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学校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或单位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细则对事故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科室等)、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领导对全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保卫处、学校办公室)统筹部署全校的安全工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委员会:安全稳定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总务处、基建处等职能部处及部分院系党政负责人以职务身份进入担任组员。

第七条 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负责协调其他分管校领导以及职能部处,确保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启动和实施相应的追责程序。

第三章  事故追责方式和对象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方式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三类。以上三类追责方式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一)行政纪律处分方式

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经济处罚方式:减发奖学金;扣发校内岗位津贴;扣除年度绩效等。

(三)其他处理方式:关闭实验室;赔偿实验室经济损失;赔偿事故伤害人经济损失;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减少招生名额或暂停招生资格;扣除校内下拨的相关经费;取消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等。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等);

(二)实验室(课题组、科室等)负责人;

(三)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五)校级责任领导;

(六)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及追责办法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位现象,但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2.不服从或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故意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的;

3.其他违规、违章但未造成事故的实验行为。

(二)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2)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易制毒、易制爆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私自购买或转让管制类药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未按法定要求储存、使用剧毒品的;

(3)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废弃物的;

(4)私自开展高风险性动物实验或进行高危险性病菌培养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1. 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剧毒品的;

2.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50,000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及以上400,000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校级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人(含)以上重伤,或10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400,000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六)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实验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关闭涉事实验室不少于2天,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科室等)负责人的处理:警告;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减发奖学金;扣发奖金;按比例扣除年度绩效等。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不少于5天,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按比例扣除单位党政负责人年度绩效;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中等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科室等)负责人的处理:警告或记过处理;扣除当月校内岗位津贴;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减发奖学金;取消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1年;减少直接责任人下次招研究生名额1人;按比例扣除个人年度绩效等。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不少于7天,责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按比例扣除单位党政负责人年度绩效;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科室等)负责人的处理:警告或记过处分;扣除当月校内岗位津贴;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减发奖学金;取消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2年;减少直接责任人下次招研究生名额2人;扣除校内下拨的相关经费;按比例扣除个人年度绩效等。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无限期关闭事故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的要求。

(三)对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不少于14天,责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按比例扣除单位党政负责人年度绩效;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校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科室等)负责人的处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扣除当月校内岗位津贴;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停发奖学金;取消升职升级资格3年;停止直接责任人招研究生资格1次;扣除校内下拨的相关经费;取消直接责任人3年内申请科研项目等资格;取消5年内申请校内外各种人才类项目、校内外各类评优评奖资格;扣除个人年度绩效等。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无限期关闭事故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的要求。

(三)对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不少于21天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按比例扣除单位党政负责人年度绩效;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记过或降级撤职处分等。

(四)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职能部门首要负责人、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警告或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科室等)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的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学生、外来人员的,按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十九条对于拒绝承担经济处罚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条 追责程序的启动

(一)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监督事故责任人积极消除隐患,将事故经过及隐患整改情况、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书面的《事故情况报告》,2小时内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2个小时内提交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二)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和中等事故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所在单位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书面的《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2个小时内提交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二级单位的处理情况等,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三)实验室发生严重及以上级别事故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所在单位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形成书面的《事故情况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2个小时内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组。

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复核事故情况,必要情况下组织事故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将事故过程、事故原因、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事故级别等内容形成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追责方式的权限

(一)追责方式为关闭实验室的,由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执行。

(二)追责方式为行政纪律处分的,被追责者为教职工,由学校人事部门执行;被追责者为学生的,处分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单位执行。

(三)追责方式为经济处罚的,由人事处、财务处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执行。

(四)追责方式为其他处罚方式的,取消评优评奖、减少招生名额等处罚方式,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组织部等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共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追责程序及实施

(一)实验室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讨论确定《事故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责任、事故级别、处罚方式等。如无异议,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二级单位执行,并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备案。

(二)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

1.实验室安全工作组讨论确定《事故情况报告》或《事故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责任、事故级别、讨论处罚方式等根据事故级别及具体处罚方式,将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移交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权限进行追责。

2.各追责职能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参照事故级别的处分方式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形成书面报告。

3.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告知被追责单位或被追责人,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4.涉及对学生的处分,按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实施;涉及对教职工的处分,按照《复旦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二十五条 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及下属机构以本细则为基础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办法。

学校附属医院结合自身特点,按照本细则的原则,自行制订细化方案,报复旦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项,按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复旦大学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负责解释。